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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交警整治社会车辆占用公交站点行为

发布时间:2016-09-23  来源:泸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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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月18日起,四川泸州泸县公安交警开展了集中整治,治理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站点违法行为。
  近日,泸州市泸县城区公交车停靠站点被社会车辆随意停放、占用的现象突出,使得公交车进出站点难,并经常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等严重交通问题,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自9月18日起,泸县公安交警开展了集中整治,治理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站点违法行为。
  此次整治行动,交警部门结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对城区内的公交车站点进行管理:
  一是对在现场占用公交站点的违法驾驶人进行劝导、教育,告知车辆立即驶离公交站点;
  二是通过电话对不在现场的车辆驾驶员进行通知,告知违规驾驶员立即到达现场,将车迅速驶离公交站点;
  三是对不听劝导者或电话通知后仍不到达现场的驾驶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等方式进行违法抓拍,对驾驶人不在现场且影响公交车正常通行的车辆,一律拖离清障,以保障公交车进出的畅通;
  四是加强对公交车站点周边的巡逻,特别是早晚交通高峰时段道路秩序的巡逻管控力度;
  五是对违法占用公交车站点经营的小摊小贩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其至规范区域进行经营。
  自18日开展整治行动以来,泸县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0余起,其中占用公交车站点10起,教育群众30余人,劝离车辆20余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在公交车站点附近违规停放的车辆如何处罚?
  若其他车辆违规停放,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门可以拖移车辆,给予警告,并处100—150元的罚款;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门可以拖移车辆,给予警告,并处20—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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