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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携带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
当日8时30分许,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引发车内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亡,乘客曲某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
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