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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行人洛阳一公交车急刹车甩伤乘客 目前责任仍未理清

发布时间:2015-04-01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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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公交车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学生华华(化名),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杨谷欠不幸腰椎压缩性骨折。如今近一周过去了,事件责任仍然没有划分清楚,这让杨谷欠感到很"受伤",昨日,杨谷欠向本报反映此事。
  事件:一脚急刹车,她被从车尾甩到车前
  3月26日早晨7时许,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市民杨谷欠像往常一样乘坐31路公交车上班。据杨谷欠回忆,当时车厢尾部乘客较少,于是她走到车厢尾部准备坐下,不想这时车厢内一阵剧烈晃动,一下子将她从车尾甩到车前。
  随后公交司机张某急忙开车将杨谷欠送往最近的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经诊断,杨谷欠的腰椎第一节压缩性骨折。
  "责任一直没有划分清楚,所以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谈拢。"杨谷欠说,自己是在上车后摔伤的,所以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司机张某认为,事故原因是突然穿行的学生华华造成的,所以华华和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华华的母亲则认为孩子横穿马路是无心之举,不应承担责任。
  杨谷欠说,如今一周过去了,自己住院也花费了四千多元,住院时候张某垫付了2000元后,后来就没再交过钱。 回应:公交公司将按制度对司机处罚
  "如果责任在我们公交公司,那我们也不会逃避责任,公司之前开过会,就是等伤者杨谷欠出院后,再细化责任。"张某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自己会接受公司对自己做出的相应处理。
  "现在我们已经委派专人处理此事。"昨日洛阳市公交公司第一分公司一王姓副经理说,将乘客甩伤是一起事故,公交公司肯定会按照相关制度对司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罚款的处罚,并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如果最后还无法协商好,就会走法律程序界定责任问题。"
  律师:公交公司和行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按照《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华华(或其监护人)与公交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本案中是横穿马路存在行人过错,司机采取紧急避险且属于职务行为,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侵权法》相关条例,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目前应尽快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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