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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公交车与豪车追尾 公交公司赔偿5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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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必很多驾驶员上路时都不想与豪车“亲密”接触,但司机陈某就摊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儿,其驾驶的公交车追尾了一辆价值不菲的奔驰越野车。
  身边的事儿
  2015年9月,陈某驾驶公交车在许昌市区一交叉路口与李某、张某、纪某分别驾驶的三辆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李某驾驶的奔驰越野车受损严重。后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核实,陈某驾驶的公交车为许昌公交公司所有,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经过评估,李某驾驶的奔驰越野车是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参照同型号、同配置车辆的市场价格,该车重置成本为95万余元。
  李某认为,遭遇此次事故,他的车需要通过高温焊接、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进行修复,会使车辆内在质量及设计数据、使用寿命等发生改变,从而使某些部件的耐用性及抗创伤能力降低。在车辆维修期间,李某另花去租车费10万元,鉴定费17682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许昌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租车费等共计70万元。
  诉讼中,许昌公交公司提出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评估,涉案奔驰越野车的损失修复价格合计为424769元,贬值损失为85500元。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10.2万元,公交公司赔偿李某52万余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系许昌公交公司的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对被撞奔驰越野车的维修费及贬值损失,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李某的租车费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法制报 记者胡斌通讯员赵市伟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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